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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监理

1、试点终止

关于废止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,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:

目前,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已结束,经研究决定,废止2012年1月10日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环办〔2012〕5号)。

特此通知。

环境保护部办公厅

2016年4月7日

抄送: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,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。

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4月8日印发

2、环境监理正式纳入环保部门环境管理工作内容

关于环境监理相关工作的政策解读及我会开展环境监理培训的说明

一、关于国家开展环境监理工作

原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》(环发[1999]141号),环境保护部2012年发布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环办〔2012〕5号),先后在部分省市开展环境监理试点,取得了良好效果。

根据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精神,2015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》,在国家层面正式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。因此,2016年4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《关于废止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》,环境监理试点工作正式终止,环境监理工作正式纳入国家和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管理工作内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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